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878號
原   告  鐘挺豪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   告 芮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明偉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59,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459,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計算式:4,960元
*1/2=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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