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孫羅軍 被告 李靜
湯昆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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