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96年度偵聲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理由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而尚有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而裁定准許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羈押,經核尚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