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涓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涓婷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二,聲請人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22,648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9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皆未補正到院,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