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473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崑益龍益佛具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崑益即龍益佛具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保全服務契約書,內載簽約之當事人為「 邱南雄 」,並非債權人聲請狀所稱之「邱崑益」,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通知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邱崑益之戶籍謄本到院,並說明向邱崑益請求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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