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 洪明昌
洪錦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金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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