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50號
原   告  王春金
被   告  黃俊舉佐晨 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金額購物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9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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