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IANG
民國58年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踰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日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93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