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377號債權人 李家銘 債務人 劉李瑞香 (即 劉奕全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世清 (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世鴻 (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美鳳 (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美蓮 (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玉梅 (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阿雪 債務人蔡 劉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李瑞香(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世清(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世鴻(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美鳳(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美蓮(即劉奕全之繼承人)、劉玉梅(即劉奕全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奕全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劉阿雪、 蔡劉春蘭 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