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1號
原告 張靖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政熹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