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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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113年度重附民第125號113年度重附民緝第2號原告 羅瑞蘋
吳斌 白德雄 王添定 上2人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 律師被告 饒庭丞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現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饒庭丞因113年度訴緝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羅瑞蘋、吳斌、白德雄及王添定等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菁
法官吳家桐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