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99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穆岳鈞
一、上列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楠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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