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6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查報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與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與住
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資料,經
該大隊查詢肇事系統電腦檔案,函覆並無該件交通事故處理
成案紀錄,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是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
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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