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0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簡嘉德 訴訟代理人 鄭朱隆 律師
張家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 簡林彩華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民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可自行調查審理,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簡林彩華以伊冒用其名義偽造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為由,對伊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本院刑事庭於113年5月15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63號判決認定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分案審理中(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系爭租約是否偽造,牽涉伊得否以系爭租約對被上訴人主張有權占有宜蘭縣○○鄉○○段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建物(共2層,下稱系爭建物)暨其上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頂樓增建物(第3層,與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在系爭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涉犯系爭刑事案件罪嫌之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本件訴訟繫屬前(見原審卷一第5頁),且聲請人是否冒用被上訴人名義偽造系爭租約,本院可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羅惠雯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秦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