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永勝 代理人 吳榮翔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3個月任職於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 張雅雯 之104年度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 陳明 於民國98年間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念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