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志耀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