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0號

原告 黃柏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雁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前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嗣兩造調解不成立,扣除前開已繳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99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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