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瑋
謝翔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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