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2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告 郭建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7、3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13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42.74.24.10
7)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原告當日將上開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借款利率為年息
3.27%計算,借款期間依貸款契約書第1條規定,約定還款方式依第6條規定。被告若未依契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本金108萬2,95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
㈡被告於109年10月7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42.75.46.49)向
原告借款30萬元,原告當日將上開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借款利率為年息3.75%計算,借款期間依貸款契約書第1條規定,約定還款方式依第6條規定。被告若未依契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本金24萬1,20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
㈢被告於110年8月10日經電子授權驗證(IP:42.77.154.97)
向原告借款10萬元,原告當日將上開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帳戶(000000000000),借款利率為年息13.45%計算,借款期間依貸款契約書第1條規定,約定還款方式依第6條規定。被告若未依契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本金9萬3,84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帳務資料、放款帳戶還款明細、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3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年息起迄日計算方式11,082,958自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3.27%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2241,203自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3.75%自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393,847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3.45%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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