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447號聲請人甲OO法定代理人乙OO相對人 范惠貞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甲OO之法定代理人乙OO之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末具狀人甲OO處之法定代理人欄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