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告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

吳冠邑 律師

被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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