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2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陳宥縢

被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501元,及其中新臺幣25,871元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2.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7日以書面捨棄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請求,並減縮聲明如主文所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相符,自應准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