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749號債權人紀又升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緯屏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提出存摺內頁明細表、記帳明細、郵局存證信函,表示以現金匯款入0000000000000000帳號,借貸與債務人,惟上開入帳帳戶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尚非無疑,又就現金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是難遽以認定請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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