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5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江松濱 被告 林長融 被告 汪晉毅 被告 李俊義 被告 林晏瑋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雖依本院和解筆錄就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與原告達成和解,但和解金額顯與上開被告三人刑事判決所認定對原告之詐欺金額僅新臺幣(下同)11萬餘元,相差甚鉅,為符合公平正義及誠實信用原則,尚請貴庭適當闡明被告三人有無提起撤銷和解之訴訟意願,俾善盡法院行使闡明權之義務,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本件因等候刑事辯護人到庭之時間過久,致先行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致有未盡與刑事犯罪事實認定詐欺金額相符之處,容有疏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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