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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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915號債權人甲○○
樓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