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康信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書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 官但育 緗┌─────────────────────────────────────┐│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康信創意科│華南銀行積│110年2月10│23,177元│QD0000000││││技有限公司│穗分行│日││││││葉書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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