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務人 潘和進
林桂花
一、債務人潘和進、林桂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
二、債務人潘和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捌元。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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