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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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吳修榮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 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婷 被告 吳告祖 訴訟代理人 吳元哲 被告 吳修宇
吳月嬌 陳 吳月霞 吳月清 吳元雄
吳元發
吳秀蓮
吳元進
吳諺蓁
吳金香
吳宜瑾 吳宜螢 吳騏騰 吳睿育 廖素貞 吳明錫
吳明勳
吳明玲
吳玉燕
吳東璟 吳秀蘭
吳宛燁
黃慶鐘 黃章武 黃桂芳
蔡武 林麗珠
蔡淑惠 蔡淑滿
蔡鳳美
黃嘉隆 黃玠霖 陳琥運 陳俊秀 陳家慧 黃俐瑩 法定代理人 黃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吳天時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結果欄」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除被告吳告祖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天時於民國80年12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為被繼承人之子女、 孫子女 、曾孫子女、媳婦、孫媳婦,共同繼承上開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法請求遺產分割,請求將被繼承人上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吳告祖之訴訟代理人吳元哲到庭陳稱:對卷內被繼承人
吳天時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人名冊及應繼分、遺產清冊、被告吳告祖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沒有意見,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㈡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選擇分割遺產之方法,應具體斟酌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本於公平原則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吳天時於80年12月26日死亡,其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吳天時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吳天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雲林縣稅務局北港分局110年9月28日雲稅北字第1101103187A號房屋稅籍繼承登記函影本等件在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個人基本資料查核無訛,且為被告吳告祖之訴訟代理人吳元哲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繼承人吳天時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吳天時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吳天時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天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為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錦清附表一:被繼承人吳天時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分割結果欄1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45.26全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295.22全部同上3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90.83全部同上4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04.43全部同上5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08.18全部同上6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87.00全部同上7雲林縣○○鄉○○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00.00全部同上8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535.00全部同上9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81.00全部同上10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4.00全部同上11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625.00全部同上12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756.34全部同上13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4.00全部同上14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5.00全部同上15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646.00全部同上16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41.82全部同上17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46.00全部同上18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0.00全部同上19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1.00全部同上20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00全部同上21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42全部同上22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463.16全部同上23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0.00全部同上24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15.83全部同上25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全部同上26雲林縣○○鄉○○路00號房屋全部同上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吳天時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吳月嬌1/14四女2陳吳月霞1/14六女3吳月清1/14七女4吳告祖1/14四子5吳修宇1/14五子6吳修榮1/14七子7黃桂芳1/42孫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長女 黃吳水錦 之應繼分1/14)8黃慶鐘9黃章武10蔡武1/42孫子女(與被繼承人次女 吳月娥 之三子 蔡東陽 〈110年4月17日歿〉共同代位繼承吳月娥之應繼分1/14)11蔡鳳美12黃嘉隆1/28孫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三女黃 吳月桂 之應繼分1/14)13黃玠霖14陳琥運1/42孫子女(共同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五女陳 吳月美 之應繼分1/14)15陳俊秀16陳家慧17吳元雄1/56孫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長子 吳牪之 應繼分1/14)18吳元發19吳元進20吳秀蓮21吳諺蓁1/70孫子女(與被繼承人次子 吳修波 之長子 吳有翔 〈110年3月19日歿〉共同代位繼承吳修波之應繼分1/14)22吳金香23吳宜瑾24吳宜螢25廖素貞1/56被繼承人三子 吳道德 之配偶及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三子吳道德之應繼分1/14)26吳明錫27吳明勳28吳明玲29吳玉燕1/56被繼承人八子 吳修元 之配偶及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八子吳修元之應繼分1/14)30吳東璟31吳秀蘭32吳宛燁33林麗珠1/126被繼承人孫子女蔡東陽之配偶及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孫子女蔡東陽之應繼分1/42)34蔡淑惠35 蔡叔滿 36黃俐瑩1/210被繼承人孫子女吳有翔之子女(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孫子女吳有翔之應繼分1/70)37吳騏騰38吳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