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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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肆仟伍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者,如有上訴不合程式或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之,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以書狀方式表示其不服本院113年度婚字第9號等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家事訴訟事件,經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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