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6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67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志仁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長護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

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死亡,故本件債務人欠

  缺執行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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