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覺善堂 法定代理人 劉仁芳 被告 林海鎔
陳文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核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田郵局西勢分局存簿2本、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存簿2本及屏東縣○○鄉○○段394、394-8、394-9、屏東縣○○鄉○巷段005、屏東縣○○鄉○○段1319、1319-1、1319-2、1320、1320-1、1320-2、1321、1322等12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其請求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存簿及土地所有權狀並無交易價額,依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亦無法審酌原告因交付存簿、土地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