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顏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之住所地
於原告民國108年4月9日起訴時係位於臺中市○○區○○
街○○巷○號(已由原戶籍址南投縣○○鄉○○村○○街○○號
),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而本件
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依前開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本文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
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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