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源裕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4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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