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梁靜梅
林進丁 陳啓方 吳嘉昌 朱信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雖因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之規定共同對被告提起訴訟,然此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所為,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仍應依各當事人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計算各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及各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次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分之1,是原告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一│││││一審裁判費│審裁判費│├──┼───┼──────┼─────┼────┤│1│梁靜梅│856,713元│9,360元│4,680元│├──┼───┼──────┼─────┼────┤│2│林進丁│1,471,952元│15,652元│7,826元│├──┼───┼──────┼─────┼────┤│3│陳啓方│705,655元│7,710元│3,855元│├──┼───┼──────┼─────┼────┤│4│吳嘉昌│760,893元│8,370元│4,185元│├──┼───┼──────┼─────┼────┤│5│朱信龍│1,282,852元│13,771元│6,88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