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字第3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哲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松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90號│年度毒偵緝字第6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8日│106年6月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22號│106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6日│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