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債務人任予順
任國輝
任明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春蘭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