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潮簡字第5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捌萬零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約定條
款、信用卡系統-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
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僅具狀陳稱目前已在協商中,且究竟欠款多少不得而知等語
,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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