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5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明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采葳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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