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84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88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8847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承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債務人 葉洊勝 即 葉佳瓏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第三人安銓鋼鐵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