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債權人 陳奕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官長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請求金額(合約書並無約定利潤30%,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扣除已還款金額5百元。)。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