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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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79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務人 蕭素芬 即 蕭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及按日以二.六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