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停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停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宗茂 相對人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