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鄭初靖 (原名 鄭志龍 )被告 蔡政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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