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0號
聲請人 江儀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忠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提示日為「114年2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遞狀日為114年2月26日,而提示日未屆至無從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