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貳仟零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於言
詞辯論程序中,就其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按月計收帳
務管理費新臺幣288元部分,表明不予請求之意(見本院95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㈡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
⒈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4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
持該信用卡於各該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其使用上開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且依兩造所簽信用卡
約定條款,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有逾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並應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
息;另違約金之係以當月未繳清之「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金額2.5%按月計付,但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⒉被告另於93年7月21日向原告申辦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之代償卡,以代償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
,就該代償部分利息及費用之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十
八個月內以週年利率5.88%計息,第十九個月起以週年利
率14.88%計息,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288元。
⒊詎被告就上開借款、消費款未按期繳付,截至95年4月16
日止,尚欠信用卡消費款60,000元、利息4,663元、違約
金2,978元及手續費1,103元;另就代償之借款金額部分,
尚欠代償之本金92,052元、利息3,172元、違約金4,602元
及手續費1,130元,原告迭次催討無著,為此本於兩造所
簽信用卡及代償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積
欠之款項,及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即95年5月3日以上述方
式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
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關於原告請求之
第二項代償金額部分,依代償申請書所載,應係前十八個月
以週年利率5.88%計息,並加收288元之帳務管理費,第十
九個月起以週年利率14.88%計收利息,但無加收帳務管理
費,原告指稱均需加收上開帳務管理費,應有錯誤等語。
㈢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升等申請書、「超優
貸專案」代償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各一份為證,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其所提出之書狀內容,亦未就其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代償卡使用,迄95年4月16日止尚欠信用卡
消費款、代償借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項為任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此
部分之主張為真正。
㈣至於,被告辯稱其就上述代償卡之借款金額,自借款後第十
九個月起應無需按月支付帳務管理費288元等語,查原告就
此部分於95年12月15日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中業已表明不再
請求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已如前述,是被告此部分
之抗辯已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㈤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所簽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代償卡之消
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之欠款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0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