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抗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祥銘 抗告人與 陳墀鑣 等間因100年家訴字第23號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民事抗告狀繕本2份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相對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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