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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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卓釗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53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卓釗旭(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8罪),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6年6月15日)前所犯:又因犯如附表二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6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06年10月24日)前所犯。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本件原裁定就附表一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2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7年4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就附表二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年9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之理由,本院審酌附表一、二抗告人之犯罪類型部分相同(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僅1罪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其犯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就附表一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就附表二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尚無過重。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所犯之罪皆屬微罪,為施用毒品之案件,按法律上法院對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之自由裁量時應考慮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裁判時,二者不得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0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謂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定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均應受其約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參照)。我國當前乃採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期有效在防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對於危害社會較輕微之犯罪或有改善可能之罪,則採取緩和之刑事政策,不採傳統刑罰應報主義之觀念,而著重矯治與教化之功能,而參照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05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5號,刑度均大幅縮減,原審之量刑,實屬過苛,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實不符合罪刑相當云云。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雖引用另案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惟個案具體情節不同,尚不得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玉婷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4日│105年10月4日│105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9869號│字第9869號│字第390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314│105年度審訴字第2314│106年度簡字第1030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106年5月26日│├───┼────┼──────────┼──────────┼──────────┤│確定│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臺北地院││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485│106年度上訴字第1485│106年度簡字第1030號││││號│號│││├────┼──────────┼──────────┼──────────┤││判決│106年6月15日(聲請│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4日│││確定日期│書誤載為106年6月22││││││日)│││└───┴────┴──────────┴──────────┴──────────┘┌────────┬──────────┬──────────┬──────────┐│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4月24日│105年6月3日至105│││││年6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53號│字第1130號│字第1413號、105年度│││││偵字第7870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07│106年度審訴字第463│106年度上訴字第2556││││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6年8月21日│106年11月8日│├───┼────┼──────────┼──────────┼──────────┤│確定│法院│新北地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07│106年度上訴字第2684│106年度上訴字第2556││││號│號│號││├────┼──────────┼──────────┼──────────┤││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03號│字第3037號││├───┬────┼──────────┼──────────┼──────────┤│最後│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21│106年度審簡字第1482│││││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定│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21│106年度審簡字第1482│││││號│號│││├────┼──────────┼──────────┼──────────┤││判決│107年1月3日│107年2月13日││││確定日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間某日至106年│106年7月6日│106年7月6日│││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20639號│字第6228號│字第622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494│106年度審訴字第1347│106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494│106年度審訴字第1347│106年度審訴字第1347││││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5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7月2日│106年7月2日│106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125號│字第6125號│字第712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92│106年度審訴字第1592│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2日│106年12月22日│107年3月15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92│106年度審訴字第1592│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8日│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120號│││├───┬────┼──────────┼──────────┼──────────┤││法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15日│││├───┼────┼──────────┼──────────┼──────────┤││法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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