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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