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59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5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勇智
       劉世章
被   告  楊竣翔
法定代理人  楊國政
被   告  楊瑄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梁雅嵐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伍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雅嵐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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