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223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國宅基本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②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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